星期五, 7月 07, 2006

NO.611讀後感

大法官釋字第611號解釋的理由書重點: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晉敘陞遷之重要內容應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時,為適用相關任用及晉敘之規定而作補充性之解釋,如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於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即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所牴觸。

另外,政府在考試陞遷制度之外另設考績升等管道,目的是為了使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有升遷機會。
但立法機關為避免對文官制度造成重大衝擊、阻礙考試及格任薦任官等人員日後之陞遷管道以及影響中高級公務人員素質故限定考績升任薦任官等者,以擔任薦任第7職等以下職務為限,藉以平衡考試陞遷之比重,是立法形成之自由。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最後一款規定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7職等以下之職務是補充性之解釋,並無牴觸任用法第17條第4項限制考績升薦任官等人員陞遷之規定及違背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為什麼委任5職等以考績升等只能升到薦任7職等?雖然立法理由說了三大點,但是我仍然存有疑義。

尤其是第三點"影響中高級公務人員素質"。這點在已往可能真的會造成影響,因為以前大學以上學歷並不普及,故高普初考的學歷應考資格是真的有限制人民應考試的等級,現在碩士博士滿街跑找不到工作,碩士學歷報考初等考試已屢見不鮮,故影響中高級公務人員素質之情形是不可能會發生的,況且學歷真的可以代表一個人的全部嗎?素質素質?何謂人的素質?高學歷的人就代表有高素質嗎?亦或是考上高考就有超高水準、水平?

另外,"阻礙考試及格任薦任官等人員日後之陞遷管道"這一點也是很有疑義。
考績升等的條件依任用法第17條規定要件有:
1.現任委任第五職等
2.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3.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4.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5.普通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
或高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
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
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
規矩一堆。要獲得陞官等訓練要很久咧~舉例而言~一位大學畢業生95年考上初等考,若依考績法陞遷每年都取得甲等最快也要等個8年陞到委五,再加上要敘到委五本俸最高級及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將近15年的歲月阿~更別說,前頭還排一堆叔叔阿姨等著受訓咧!
杞人憂天、憂國憂民,果然是立法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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