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月 05, 2006

951105::辯駁

扁:只要一審判決貪污有罪 立即下台!
日期:2006/11/05 21:53

陳水扁5日晚上親上火線,在電視上向全民報告,他說,國務機要費挺多是程序瑕疵或錯誤訊息造成,檢察官就說他貪污,判他政治死刑,對他很不公平。他再三強調,錢沒有放進私人口袋,說謊是為了祕密外交,影響司法偵查和公正性,應該也是情有可原現在也很為甲君的生命財產擔心,許多起訴書的推測,完全不符事實。但他不戀棧權位,只要一審判決他貪污有罪,立即下台!

上電視一開始,陳水扁針對國務機要費偵結、吳淑珍遭起訴,所造成的國家形象受損、政治紛擾,對民進黨造成莫大傷害,先對全民及所有民進黨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但他表示,他認為起訴內容有可議之處,他沒辦法接受,說他貪汅,也無異是判他政治死刑,是非常痛苦的事。

阿扁說,他知道總統除內亂外患罪之外,享有刑事豁免特權,但刑事豁免特權絕對不是為了保護個人,所以這次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的調查,放棄刑事豁免特權,第一次陳瑞仁在總統府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凌晨一點半,也沒有休息,也沒有請律師在場,完全尊重司法、心胸坦蕩。

自2000年當選總就職,陳水扁表示他月薪84萬薪水,但為替國家省錢,他一個月只領42萬,一年少550萬左右,四年少2200萬,八年4400萬,他薪水都不要了,還有奉天專案、當陽密帳,他也於九十一年全都繳國庫,五年來卻到處收集發票來歪哥總共1480萬元,連129元發票也要報,也要貪,他反問,這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

再來,阿扁說,所謂國務機要費,也沒有完整標準,而且莫衷一是,編的科目,讓大家有夠霧煞煞,何況,在他任內機密費使用入不敷出,那有錢可以貪?檢察官定義,機密費不必附單據,非機密費要有單據和發票,才能據領,不是會計科目的用途別等等,這是檢察官自創的新名詞,他搞不懂,也很難弄懂。

還有,阿扁說,在總統統預算書裡,找不到總統特支費、交際費?比首長、鄉長還不如,這樣對嗎?馬英九市長特支費也遇到這樣的兩難,這是制度的問題,他承受這不可承受之重。

至於為什麼從民國九一年開始到九五開始收集發票,九十年、八十九年沒有?阿扁說,民國九十一年之前,國務機要費留用,也可以撥充,直到九十一年開始審計單位說不行,要發票才能報銷。且奉天專案九十一年繳庫之後,沒有錢可以動用。國外公關公司又威脅簽約,否則要去中國。再加上收集發票這件事,九十一年開始做,審計單位也沒指正過,也都審計過了,都沒說不行,現在才說?他堅持,國務機要費挺多是程序瑕疵、或錯誤訊息造成。

還有,國家有很多祕密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無法向大家報告,說謊是為了祕密外交,影響司法偵查和公正性,應該也是情有可原。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歷史與司法終會還他清白。只要一審判決他貪污有罪 立即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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