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19日局考字第0970061074號
主旨:請協助具慰勞假資格之約聘僱人員儘速申請國民旅遊卡,以免影響該等人員請領慰勞假補助之權益,請 查照轉知。說明:一、查行政院97年3月12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0937號令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1日…。(第2項)初聘僱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1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2項規定。…(第4項)聘僱人員符合第1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第8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2項)本辦法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97年1月1日施行。」二、復查行政院91年11月20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463551號函略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慰勞假改進措施,比照91年11月14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46092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按: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三、綜上,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如有因前開給假辦法修正施行後,於本(97)年度具慰勞假資格者,機關人事單位應協助渠等人員儘速申請機關所屬發卡銀行之國民旅遊卡,並加強宣導國民旅遊卡使用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該等人員請領慰勞假補助之權益。
老實說,我對這個給假辦法的認知不同於一般人。我覺得既然自97年1月1日施行,就不該適用於96年新到職約聘僱同仁。也許從現職約聘僱人員的角度來看,我太過嚴苛,剝奪他們休假、請領國民旅遊卡的權利。但是,從96年新到職卻於97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2日離職的約聘僱同仁來說,這才算是公平哪!不是嗎?
換個角度想,是不是某些人的權益被忽略了?換個角度想,是不是有一些不合理?
一項法制的產生,應該是受過多方檢驗推斷過的,我想,既然事後可能會造成爭議,那為何要趕著通過此項法案呢?或許這就是法案推動的鐵三角關係吧!政治的問題我從來就不想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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