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1月 18, 2008

發放「消費券」以促進消費提振景氣?

行政院971118新聞稿

行政院考量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日益擴大,國內消費動能明顯減弱,為提振國內景氣,行政院於今(18)日裁定發放「消費券」,以有效提振國內消費。
-消費券的發放:係以全國人民為對象,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得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消費券的設計:採券不採卡,係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12月底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
-消費券的使用:基於使用及後續稽查之便利性,原則上限於有營業登記之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商店於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本案所需經費估計約829億元,財源籌措將採編列特別預算方式進行,行政院將全力尋求立法院的支持,希望能儘早發放。本案預估對98年經濟成長率的提升可達0.64個百分點。

消費券發放 內政部:1月18日完成發放八成 更新日期:2008/12/01 11:52
(中央社記者詹家琪台北1日電)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在立法院報告時表示,消費券發放對象為消費券條例生效之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及在台灣長久生活的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預計1月18日完成發放八成。
立法院經濟、內政、財政委員會上午聯席審查行政院所提「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簡太郎報告時做出上述表示。
簡太郎說,只要在條例生效日,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約2301萬 6千人,或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約1萬4千餘人;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合計7萬5千餘人,都可領取消費券。
另外,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約6萬7千人,以及香港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有 741人,都是消費券發放對象。
簡太郎表示,條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領消費券;萬一在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而不幸死亡者,因為法定權利已發生,可由繼承人請領。
至於發放時間與地點,他說明,若立法院順利審查通過特別條例,統一發放日期初步定於明年 1月18日,符合領取資格者,都可以在內政部參考投開票所規劃的1萬4千多個「發券所」領取,預估將完成八成發放;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消費券。
簡太郎說,來不及在明年 1月18日到發券所領取者,待內政部整理名冊後,另訂時間後再向指定的郵局領取;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將由戶政事務所於明年 3月15日前統一造冊,向指定郵局領取。
他表示,所有發放作業至2009年 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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